“包养情人” 与“色情交易” ,哪个更划算?
婚外情:“包养情人” 与“色情交易” ,哪个更划算? 我们看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:丈夫婚外情,把钱转发给对方。妻子发现后起诉追讨,最后成功返还。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:丈夫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。 今天我们说一个相反的案例:丈夫转给婚外情对象10万元,妻子追讨,被法院驳回。 男子黄某与柯某保持较为固定的“婚外情关系”,多次转账10万元给对方。 黄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奸情后,起诉柯某追讨这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,却被法院驳回。理由是:黄、柯二人属于色情交易,该不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。 我们来对照一下两类案件的相同点与不同点。 一、相同点:都是婚外不正当关系;涉案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;婚外情关系都比较固定;都是违背公序良俗。 二、以情人关系判定,转出去的钱可追回;以色情交易判定,法律不予支持。 总结:婚外情导致的出轨事实基本相同,但财产善后处置大相径庭。 那么这里就有几个问题需要拷问: 一、法律支持婚内出轨找情人吗?法律支持色情交易吗?既然两种行为法律都不认可,为何处理结果天差地别? 二、“法律不保护不法行为”,没错!但实施不法行为的是丈夫,不是妻子。法律可以不保护丈夫的权益,但无过错的妻子,她的个人权益部分,为何被法律无视? 个人以为,法律存在的意义是,惩治不法,保护无辜! 丈夫、性工作者方违法,追究他们的责任没毛病。但无辜妻子的财产权益受损,却在民事途径求告无门,法律的公正如何体现? 可能有人会说:法院会把线索移交公安,性工作者的违法所得会上缴国库。 但这里的关键点是:钱款被收缴,归属权转移至国家,原配的财产损失并不会因此得到弥补。 湖北大冶的这起法判案例如果被认可,那么“公序良俗”这个概念就有了歧义性解读;“夫妻共同财产”的保护就出现了缺口,变成了伪命题。 更严重的是:如果该法判被认可,会不会给婚内出轨者造成这样的错误认知:还是养情人划算,一旦事发,花出去的钱还能回归家庭,白嫖谁不乐意? 法律,是人制定的,它一定不是完美的。它有瑕疵、有漏洞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发现缺口、漏洞依然无视,不愿主动堵漏、补缺。是也不是?(大漠鱼)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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